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235號
聲 明 人 許珮庭
被 繼承人 邱炳照(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許珮庭為被繼承人邱炳照之合法 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死亡,聲明人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 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子邱明億之配偶,為被繼承人 之直系姻親卑親屬,非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自未取得 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可言。故本件聲明人聲明 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