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007號
聲 明 人 呂俞宣
呂俞慧
呂宜靜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游美珠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呂長杰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劉芳洲(亡)
上列聲明人之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劉芳洲於民國106 年 9 月14日死亡,聲明人游美珠、呂俞宣、呂俞慧、呂宜靜為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願拋棄繼承權,為此依法聲明拋棄繼承 ,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 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 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繼承人劉芳洲於106 年9 月14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 明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劉芳洲雖與聲 明人游美珠係父女關係,惟業已將聲明人游美珠出養予游振 東、游賴秀琴為養女,此有聲明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聲明人游美珠自非被繼承人劉芳洲之 繼承人,而聲明人游美珠遽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明人呂俞宣、呂俞慧、呂宜靜為聲 明人游美珠之子女,自非被繼承人劉芳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渠等聲明拋棄繼承,即不合法,併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