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390號
聲 請 人 黃孝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更正正確發票日及到期日。
2.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
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附
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欄」起算利息,惟附表中該欄「空白」
未記載,請具狀《分別》表明《各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
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
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