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範美學館、卓瑞春、呂淑媛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呂淑媛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死亡,故請提出
呂淑媛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呂淑媛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
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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