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33號
TYDV,106,司票,533,2017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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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範美學館卓瑞春呂淑媛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呂淑媛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死亡,故請提出
  呂淑媛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呂淑媛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
  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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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