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584號
TYDV,106,司票,10584,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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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84號
聲 請 人 翁火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佳倩林明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林明生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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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