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84號聲 請 人 翁火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佳倩、林明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相對人林明生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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