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68號
聲 請 人 唐星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燿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填載正確之附表(聲請狀所附之本票四紙發票日皆為
民國106 年8 月2 日)。
二、票號TH288434號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
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6 年8 月2 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