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568號
TYDV,106,司票,10568,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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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68號
聲 請 人 唐星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燿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填載正確之附表(聲請狀所附之本票四紙發票日皆為
    民國106 年8 月2 日)。
  二、票號TH288434號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
    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6 年8 月2 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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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