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543號
TYDV,106,司票,10543,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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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43號
聲 請 人 富全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興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潘興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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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