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43號聲 請 人 富全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永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興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潘興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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