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7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景宗即崠屋琥珀寶石行、郭景宗即崠屋寶石藝術坊、郭景洲即鈺婷首飾寶石行、郭欽源即崠屋礦石飾品材料行、郭欽源即崠屋寶石飾品材料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崠屋寶石飾品材料行現任負責人之姓名 、地址。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