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377號
TYDV,106,司票,10377,201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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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7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景宗即崠屋琥珀寶石行郭景宗即崠屋寶
石藝術坊、郭景洲即鈺婷首飾寶石行郭欽源即崠屋礦石飾品材
料行、郭欽源即崠屋寶石飾品材料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崠屋寶石飾品材料行現任負責人之姓名
  、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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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