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129號
TYDV,106,司票,10129,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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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129號
聲 請 人 葉開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薇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提出之三紙本票,「到期日」均早於發票日,視為未
  記載。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
  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
  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
  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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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