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鍾盧欣(原名:盧美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榮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景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榮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相對人景榮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景園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皆已解散,請陳明該二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上開二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二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
清算人,請更正該二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二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四、經查本件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係自民國71年4 月30日至76
年4 月30日止,且未約定包括過去所生現在尚未清償之債權
,故本件抵押債權之成立期間須在上開存續期間內。惟聲請
人所提出之買賣契約係成立於69年4 月8 日,顯不在本件抵
押權之存續期間內,不為本件抵押權所及。故請提出成立於
本件抵押權存續期間且為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債權證明文
件,並提出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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