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45號
TYDV,106,司拍,445,2017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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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葉芝綾(兼葉日標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賴世喬(兼葉日標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司閔(兼葉日標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佳維(兼葉日標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佳銘(兼葉日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日標及相對人賴世喬於民國 103 年12月8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970,000 元之抵押權, 嗣後被繼承人葉日標於民國105 年1 月9 日死亡,上開不動 產部分業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因繼承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所有,並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葉日標及相對人賴世喬 對聲請人負債3,914,23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 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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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