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6年度,173號
TYDV,106,司家催,173,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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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即被繼承人何鳳娥之遺產管理人
被 繼承人 何鳳娥(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及 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 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何鳳娥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死 亡,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5 年度 司繼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何鳳娥之遺產管理 人確定在案,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 被繼承人吳銘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三、經核本件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區○○街00 巷0 弄00號等情,此有被繼承人何鳳娥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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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