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259號
TYDV,106,司司,259,201712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李桐進(即倍特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 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 不申報者,除為清算人所明知者外,不列入清算之內,且應 分別通知已知之債權人。而於清償公司債務後,如有賸餘之 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於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 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 ,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且應於股東會承認 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 ,參照公司法第327條、第330條、第331 條第1、4項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就任倍特利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62號函 准予備查,茲因公司已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清算完結,爰 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106年7 月5 日就任為倍特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自 同年8月2日起連續3 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有刊登公告之新聞紙3 紙在卷可稽,而據本件聲請狀所載 ,及參以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損益表等文件內容,可知 聲請人於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屆滿前,即逕予辦理清算 完結,是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自難謂合法,不應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倘公司確已清算完結,則聲請人應 重新踐行相關程序(即依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規定,造具結 算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於法定 期限內附具證明文件再向本院聲報,始屬適法,併此指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倍特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