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99號債 權 人 大清馥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如瑩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安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金額(債權人前以106 司促5318號支付命令請求金額獲 准之金額,不得重覆請求。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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