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399號
TYDV,106,司促,26399,2017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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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99號
債 權 人 大清馥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如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安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金額(債權人前以106 司促5318號支付命令請求金額獲
  准之金額,不得重覆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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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