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86號
債 權 人 林宇嫻
非訟代理人 孫昌榮
債 務 人 李賢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
償,為民法第316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及債權人所提出之承諾同意
書影本記載,雙方係約定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先支
付債權人第一期貳拾伍萬元,另於第一期算起45天內返還債
權人貳佰萬元,且未定有一期未付即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之加速條款,故債權人自不得於期前請求尚未屆期部分
,該貳佰萬部分請求應待屆期未清償後再為聲請方為適法。
是依上說明,本件除已屆期部分請求應予准許外,其餘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