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87號債 權 人 陳崇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佳欽(被繼承人翁高金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2.全體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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