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987號
TYDV,106,司促,25987,2017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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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87號
債 權 人 陳崇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佳欽(被繼承人翁高金鳳之繼承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2.全體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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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