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44號
債 權 人 劉麗惠
債 權 人 謝泳漳
債 權 人 謝元鴻
債 權 人 謝雅如
前列劉麗惠、謝泳漳、謝元鴻、謝雅如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壹、應補正之事項:
1.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催告之證明。
2.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及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歷次改
名登記資料。
3.被繼承人謝振山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戶籍謄
本、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拋棄繼承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