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744號
TYDV,106,司促,25744,2017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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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44號
債 權 人 劉麗惠
債 權 人 謝泳漳
債 權 人 謝元鴻
債 權 人 謝雅如
前列劉麗惠謝泳漳謝元鴻謝雅如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催告之證明。
  2.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及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歷次改
   名登記資料。
  3.被繼承人謝振山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戶籍謄
   本、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拋棄繼承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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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