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43號
債 權 人 劉麗惠
債 權 人 謝泳漳
債 權 人 謝元鴻
債 權 人 謝雅如
前列劉麗惠、謝泳漳、謝元鴻、謝雅如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寶治即桃園大溪迎富送窮廟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振山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
告返還。
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
六、黃寶治即桃園大溪迎富送窮廟之組織型態為何?及其歷
次改名登記資料,並表明其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