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743號
TYDV,106,司促,25743,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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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43號
債 權 人 劉麗惠
債 權 人 謝泳漳
債 權 人 謝元鴻
債 權 人 謝雅如
前列劉麗惠謝泳漳謝元鴻謝雅如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寶治桃園大溪迎富送窮廟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振山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
    告返還。
  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
  六、黃寶治桃園大溪迎富送窮廟之組織型態為何?及其歷
    次改名登記資料,並表明其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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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