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844號
TCDV,89,重訴,844,20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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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送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
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
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文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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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