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623號
TYDV,106,司促,25623,2017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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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23號
債 權 人 陳士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意互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 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 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借 款未還,為此請求清償。經查由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可知, 債務人雖於該借據之立據人欄蓋章,惟該借據之內容已特定 借款人為第三人謝沅龍,並非債務人,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 欠借款未還而請求清償,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縱債務 人確係借款人,然依該借據亦可知,雙方就系爭借款並未約 定清償期,是依民法第478 條之規定,債權人應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如催告有定期限(催告期限 依法須在一個月以上),須該催告送達債務人且催告期限經 過後,如催告未定期限,須該催告送達債務人且經過一個月 後,系爭借款之清償期始為屆至。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清償 期屆至或依法催告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 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 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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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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