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三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至四樓及地下
送達代收人 林晉校 住
被 告 品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二一九號五樓之
兼法定代理人 蔡韶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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