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465號
TYDV,106,司促,25465,201712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65號
債 權 人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仲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柚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他足以證明張柚香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二、提出張柚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