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462號
TYDV,106,司促,25462,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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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62號
債 權 人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仲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雅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管 理費用,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雖提出其管理委員會之 組織報備證明、區公所函、社區管理規約等件,用以釋明其 為合法之管理委員會並經合法代理及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有依約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惟並未提出債務人為該社區之 區分所有權人並積欠管理費用之釋明文件,且債權人雖提出 催告之存證信函,惟存證信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製作及 寄發,依法僅有催告之效力,而該存證信函所載之原因事實 ,尚無從以該存證信函自證之。準此,債權人既未提出債務 人為該社區之住戶並積欠管理費用之釋明文件,則自難認債 權人已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而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管 理費用,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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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