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454號
TYDV,106,司促,25454,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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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5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廖稷陵(原名:廖貴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伍佰玖拾
  陸元,及其中玖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
  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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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