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450號
TYDV,106,司促,25450,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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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50號
債 權 人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木
債 務 人 龔柏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捌佰貳
  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其中壹拾萬元訴訟費用及
  規費,依其提出之證明文件,尚難遽認債權人已就上開請求
  為釋明,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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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