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3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昊毅、林英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有誤 繕,請具狀更正之,日後電子遞狀亦請併同更正。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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