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335號
TYDV,106,司促,25335,20171214,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昊毅林英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有誤
  繕,請具狀更正之,日後電子遞狀亦請併同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