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187號
TYDV,106,司促,25187,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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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187號
債 權 人 楊欲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童榮宗群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童榮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並表明其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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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