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480號
TCDV,89,重訴,480,20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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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久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複代理人  薛梁律師
  被   告 義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一三○號四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仟肆佰貳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一、兩造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承攬由被告施作之桃 園精忠六村國宅新建工程之模板工程,工程參考總價為二億八千三百八十九萬 元(未含稅),單價細目即地上層之系統柱、牆清水模每平方公尺單價三百九 十五元,地上層之輕便型牆、樑、版清水模每平方公尺單價四百二十五元,地 下室之輕便型牆、樑、版清水模每平方公尺單價三百九十元,免拆板模每平方 公尺單價二百八十元,結構體放樣每平方公尺單價四十五元,室內隔間放樣每 平方公尺單價二十元。依工程合約書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訂金百分之十二 ,第四款約定保留款百分之八,驗收完成後請款,其中牆面、內牆批水泥完成 後退百分之五,外部鷹架拆除及內部粉刷完成後付百分之二,其餘配合二次工 程完成後付清百分之一;嗣雙方另行協議,由原告從訂金款中退回總合約金額 百分之二,故保留款比例提高為百分之十。
二、原告依約完成所有工程,經雙方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結算計價,地上層之系統 柱、牆面、清水模承攬完工之面積一六五八○四平方公尺(單價三百九十五元 ),地上層之輕便型牆、樑、版清水模完工之面積三四五○六四平方公尺(單 價四百二十五元),地下室之輕便型牆、樑、版清水模完工之面積一三八三八 三平方公尺(單價三百九十元),免拆板模完工之面積六四五三平方公尺(單 價二百八十元),結構體放樣完工之面積一三八八四一平方公尺(單價四十五



元),室內隔間放樣完工之面積九八七二四‧九三平方公尺(單價二十元), 經計算結果工程總價為二億七千六百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一成保留款為 二千七百六十萬四千三百三十三元,但因少付十元,故實際上未付之保留款為 二千七百六十萬四千三百四十三元。原告請領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期工程款時, 被告要求扣款,經原告同意扣款四百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三元,此外前述款 項均未稅,加上百分之五營業稅款一百十五萬六千七百六十七元,總計被告尚 應給付原告二千四百二十九萬二千一百十七元。 三、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 件已成就,此係民法本於誠信原則於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為之具體規定,故 如債務人故意不為一定之行為,致債權人因而不能請求付款,應認為債務人之 不作為有違誠信原則,付款之條件應視為已成就,債權人得請求付款,最高法 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三號判決可資參照;依本件工程契約書第五條第一 項第五款約定保留款百分之十,於被告驗收完成後請款,亦即牆面修繕、內牆 批水泥完成後退百分之六,外部鷹架拆除及內部粉刷完成後付百分之三,其餘 配合二次工程完成後付清百分之一,其中牆面修繕、內牆批水泥及外部鷹架拆 除為原告承攬本件工程應施作之項目,其餘內部粉刷及二次工程非原告應施作 之項目。原告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通知內牆批土已完成數個月,請求被告 派員驗收並支付保留款百分之五;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鷹架開始拆除後請求 支付尾款,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再度通知驗收並支付保留款。詎被告 迄今仍不願驗收,藉以規避其付款義務,依前述說明係以不正當之行為阻其付 款條件之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就;此外,原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發存證信 函催告被告付款,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收受後,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另 以存證信函泛稱「未符合付款要件」拒絕支付,更顯其無付款誠意,爰本於兩 造之工程合約,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參、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本件系爭之「系統模板工法」如欲達成效益,有其先決之成功條件如下:重視 事前之規劃設計、議價基準、業主提供資源及相關配合措施條件例如A、塔吊 設備量及功能需求是否能買足大型系統模板之吊裝使用。B、混凝土之澆灌方 式、配管、速率及振動。C、其他工種配合程度如鋼筋預組,或預鑄構件場鑄 生產吊裝。D、混凝土骨材粒徑及坍度配比控制。E、完成鑄面之修補、維護 。F、容許誤差標準。被告摭取系統模板工法之效益,而置其先決之成功條件 於不顧,與事實相悖。蓋本件工地並不具備上述成功之先決條件,如:事前之 設計係針對傳統工法,只能就地上層之柱及整片牆均平整無轉彎折角之部分採 用系統工法,其餘仍採用傳統工法;原告於八十六年一月間另外向三井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承攬登峰天廈模板工程,亦採複合式系統工法,惟其地上層之模板 工程每平方公尺之單價為五百二十八元,反之,本件工程之地上層模板工程則 每平方公尺三百九十五元及四百二十五元,計價基準不同;另本件工程所需之 塔吊應有八至九台,被告只能提供六台等。
二、且上述登峰大廈模板工程,由於地上層每平方公尺之單價五百二十八元,在施 工說明上特別明定「所有突變不平處均需整修至平順」;「板模拆除後,超過



許可差部分之混凝土除經甲方人員同意不必鑿除外,均需立即修補」;「拆模 後,模板之接縫若有不平順,須立即整修或施模平順」。反之,本件工程之單 價較低,地上層每平方公尺之單價僅三百九十五及四百二十五元,原告在施工 規範3、特別要求訂明:「若超過以上訂定之容許誤差,乙方(指原告)負責 打磨,餘外牆面為配合磁磚之底層粉刷,修補等由甲方(指被告)負責,但乙 方須配合彈設各層水平基準線及各開口轉折凸出物之中心線,作為吊線修補之 依據」,文義甚明,毫無疑義。
三、原告施作之工程無瑕疵,否則被告不可能於施工中未曾發函通知,起訴前亦未 曾主張並每期均如期計價付款;而被告主張原告工程遲延更無依據,且桃園縣 於同一時間招標三處國宅工程,結果本案開工最晚,完工最早;被告提供之外 牆總面積為一四五四九三‧五平方公尺,總計花費一千六百二十九萬八千零十 五‧八元,每平方公尺花費一一二元修繕費,而依傳統模版外牆粉刷每平方公 尺費用工資為三百二十元,加上材料為五十元,合計每平方公尺為三百七十元 ,則本案較傳統模版工法節省近七成之費用;且本案相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訂定「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價作業要點」 之垂直容許誤差為每三公尺二十厘米,水平容許誤差為每三公尺十厘米,小了 許多,施工標準較傳統之模版工程高。
肆、證據:提出工程合約書一件、協議書一件、計價數量表四張(系統模、輕便模、 結構體放樣、室內隔間放樣各一張)、結算統計明細一件、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 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備忘錄三張、存證信函二紙 、八十六年度集合住宅建築工程自動化技術研討會節本、平面圖三紙、登峰天廈 工程合約書、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價作業要點、施工效益評估比較表 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之宣告。
貳、陳述: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承攬被告桃園精忠六村國宅新建工程之模板工程,被告尚有如 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因可歸責於被告而未為給付,惟查被告並非無故不為驗收, 而係針對施工瑕疵請求原告予以補正,原告以依約無據為由一再拒絕,造成被 告自行補正該缺失並額外耗費鉅款,且使本案新建工程無法按原定進度完工。 本件兩造間就承攬本案之模板工程,係採行系統模板工程而非傳統一般之模板 工程,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版「八十六年度集合住宅建築工程自動化技術 研討會(二)」中主講人乙○○於其「以登峰天下為例談建築工程自動化工法 之整合運用」一文,經分析與本案有關使用系統板模優點如下:節省傳統工法 內外牆粉刷供料及打石整修費用、水平誤差小、垃圾量減少降低清運成本、縮 短工期、利息負擔減低、工程進度品質易掌握等。另印證於業界上源機構瑞基 營造精緻施工簡介所製作「針對傳統木模板之問題現況,系統模板與之差異比 較」製表說明如下:
┌─────────────────┬─────────────────┐




│傳 統 木 模 板│系 統 模 板 │
├─────────────────┼─────────────────┤
│傳統木模板工程費用比率高 │系統模皮重複使用性高,費用相對遞減│
├─────────────────┼─────────────────┤
│需要技術工人,勞力密集型之現場作業│培訓組裝人員及要境外預阻模具,降低│
│ │傳統模施作之問題 │
├─────────────────┼─────────────────┤
│尺寸精度不良,脫模後需打底粉光及打│施作精度高,免打底及打石 │
│石 │ │
├─────────────────┼─────────────────┤
│常見暴模、敗模,作業安全事故高 │模具均經強度設計分析,高強度,安全│
│ │性無慮 │
├─────────────────┼─────────────────┤
│尺寸規化不良,常須現場裁,費時費工│於施工前須詳細模具規化,無現場裁剪│
│ │情形 │
├─────────────────┼─────────────────┤
│耐用性不良,耗費大量木材資源 │模具可翻用一百次以上,且材質多為金│
│ │屬材料,於環保具正面意義 │
└─────────────────┴─────────────────┘
足見系統模板其功能及優點較諸傳統模板在於拆模後因其施作精度高而免打底 及免打石之基本效用。
二、兩造所簽模板工程合約書第二條工程範圍:約定採系統模板非傳統木板模板, 因此系統模板前述應具有高精準度及有免打底、免打石之基本效能,自為完工 後所應具有,方為採行系統模板之目的,為此兩造於系統模板施工規範第三項 工程品質與責任第二款規定,內牆垂直水平向於三米內誤差在五mm以內為準 ,外牆亦同,其水平向三米誤差亦在五mm以內為準。簡言之,三米牆厚度, 兩造約定以系統板模施工之精準度應在三○○‧五公分及二九九‧五公分範圍 內,在此精度內皆屬合格;反之,超越此範圍外,無論過或不及皆屬不精準而 該當瑕疵或稱敗模,應予修補達到系統模板應用之免打底、打石之平整效能, 為此第四款施工規範約定「若超出以上訂定之容許誤差,乙方(即原告)須負 責打磨,於外牆面為配合磁磚之底層粉刷、修補等由甲方(即被告)負責」, 本款所指餘外牆面係指容許誤差內即三○○‧五公分與二九九‧五公分合格內 為以三○○公分吊線水平施工時,就○‧五上下容許誤差範圍內為施作磁磚所 需之底層粉刷及修補以達到以三○○公分水平設計線施工由被告負擔。至於在 容許誤差範圍外,無論超過三○○‧五公分或未達二九九‧五公分之部分皆屬 不精準或敗模,應由原告負責整平至三○○公分水平設計線,俾便後續施工。 然原告就超越容許誤差之敗模部分竟執前述條款解釋原告僅需負責打石,至於 平整與否與其無關,皆屬被告於外牆面為配合磁磚之底層粉刷、修補範圍,是 故原告僅就超過三○○‧五公分突出部分負責打石至三○○公分,就打時候未 平整應予整平之工作和未及二九九‧五公分不精準或敗模部分同應予整平至三



○○公分水平設計線之工作皆推卸與其無關,如此一來,採行系統板模之作用 及目的豈不全失,被告承認前述施工規範之條款文義或有疑義,但立基於系統 板模應具有免打底、打石之平整基本效能觀之,前述疑義自可澄清,否則豈不 縱容原告可以施工不精準,而任由其敗模時打石即交差了事,而完全失去採用 系統板模之意義。
三、由於原告曲解兩造之約定文義,於容許誤差範圍外之敗模部分於打石後自無視 被告工地主任一再催請完成整平工作,被告為免工期延宕,祇得自行雇工整平 ,然外牆因變形或移位凸出設計線(即前述三○○公分水平線)○‧五公分以 上時,無法僅打石敲除該○‧五公分部分,而須打石超過二公分以上始能粉刷 補正,因此原告就超出三○○‧五公分部分打石○‧五公分至三○○公分而後 置之不理之作法是相當不負責任,為此被告為達整平效能仍須雇工打石超過二 公分以上始能為粉刷整平,至於外牆因模板凹隙或內移設計線○‧五公分以上 ,造成牆厚度不足部分,則仍需完成補厚粉刷,而此打石及補厚至整平工作皆 屬原告應施作範圍,原告拒絕施作,被告祇得委請泥作廠商計義大實業有限公 司等四家,以及八十八年、八十九年泰勞出工支援。再者,除人力費用支出外 ,亦需水泥及砂石等材料支出,以及由壢鑫有限公司處理打除混擬土後仍如傳 統模板施作產生清運費用。惟前述費用尚未考量原告拒絕補正視同逾期完工應 受之違約罰及日後可能導致整個工程延誤而使被告遭受業主逾期完工之罰則所 受損害,職故,被告不願給付原告訴請給付之金額並非無故,更非原告所言以 不正當手段使驗收條件不為成就而達到故意不付款之目的。 四、第查工程合約書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保留款請款部分,如被告發現原告有瑕疵之 工作經被告通知改善而遲未改善時,被告得暫停付款,職故原告否認工作瑕疵 並不予改善,自當該當被告有權不為付款之事由,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訴 之聲明所示工程款保留款,自屬無據;退步言之,縱認原告可得請求,然如前 所述,原告拒絕就瑕疵工作為修復,依施工規範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 :「甲方(即被告)得自行僱工代為處理且自工程款中扣回。」及同規範第五 條罰則第十項規定施工之垃圾未按工地只是清除者以一‧五倍代僱工處理所發 生之費用及原告逾期完工所應受違約罰款抵銷原告可得請求之工程保留款。 五、原告所稱超出容許誤差部分,僅由原告負責打磨,其餘蓋不負責,乃因本件工 程單價偏低所致,惟查系統模板其材質可重複使用惟其與傳統模板不同之處, 故原告完成登峰大廈系統模板工程之後,應用該套系統模板轉而承攬本案系統 模板工程,其單價自應較諸登峰大廈模板工程為低,次查根據原告所提出承攬 登峰大廈之施工說明書第一項記載:「本工程之垂直及水平精度要求為+-5 mm。且目視必須平順不得有彎曲、突出、凹陷等現象,所有突變不平處均需 整修至平順。」對於系統模板達上述施工說明之標準,原告並不否認該標準為 系統模板工程所能且所應達到水平,惟其主張本案工程不能適用因為單價不如 登峰大廈,按本案中被告被告之所以採行系統模板乃因原告公司前來遊說,且 原告公司於承攬本案系統模板工程前,已有承攬登峰大廈經驗,焉有可能向被 告公司表示超過+-5mm不負責平整修補,較諸登峰大廈為更低之施工品質 ,被告要求+-5mm為誤差值與登峰大廈要求施工品質相符,怎可能因單價



過低而致提供不同品質,此時不符經驗法則及業界之慣例。 六、原告另主張不願負責容許誤差範圍外之平整乃因被告相關配合措施不足,惟查 兩造所簽工程合約書根本未提及原告所提應由被告配合之相關措施,再者原告 所提本工程施作需右吊塔八至九台,惟塔台不足影響所及僅是施工工期,與施 工之良窳根本無涉,至於混凝土之澆灌方式、配管、速率、振動等因素就是容 許誤差值即+-5mm所考量,原告以此作為就容許誤差值外不負平整之理由 ,顯是無理;且遍查原告所提出承攬登峰大廈之工程合約書亦無類此要求業主 即定作人提供配合系統模板工法所應為之各項作業,而登峰大樓乙案,原告自 承超出容許誤差值之施工不良部分其願負責整修至平順,惟對本案超出容許誤 差值隻施工不良部分卻否認應由其整平,其間緣由僅如前述之單價差異,更見 其不合理之處。再依施工規範第五條規定以觀,縱為清水模即縱為施工接縫施 工不易處,接應由承包商即原告負整平之責,至於內外牆在容許誤差值+-5 mm外,更應由其負整平之責,以舉重明輕。
參、證據:提出八十六年度集合住宅建築工程自動化技術研討會資料(本土化複合式 系統模板工法)一件、瑞基營造精緻工法簡介一件、誤差圖示一件及泥作廠商合 約及泰勞出工資料、材料合約書、垃圾清運合約書外牆打石後粉刷費用統計表等 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訊問證人姚家舜、李光榮、黃文力、梁偉英。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原告為 被告承攬之模板工程,工程參考總價未含稅計二億八千三百八十九萬元,保留款 比例為百分之十。原告依約完成所有工程,經雙方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結算計價 ,並計算扣款及百分之五稅款後,總計被告尚應給付原告二千四百二十九萬二千 一百十七元;然此部份款項,必須待被告為工程之驗收作為付款之條件,惟原告 於本件工程施作完畢後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通知內牆批土已完成,請求被告 派員驗收並支付保留款百分之五;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鷹架開始拆除後請求支 付尾款,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再度通知驗收並支付保留款,詎被告迄今 仍不願驗收,經原告以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僅以 「未符合付款要件」等空泛言詞為由規避,其行為顯然有違誠信原則,依民法第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認被告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視為條件 已成就,爰本於雙方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共計二千四百二十 九萬二千一百十七元,及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系爭工程兩造約定採用系統模板而非傳統木板模板 ,而系統模板應具有高精準度及有免打底、免打石之基本效能;而依兩造之約定 ,其外牆施工精準度誤差應在五mm以內,如逾越此誤差範圍,無論過與不及, 均為瑕疵或稱敗模,原告應予修補,為此施工規範第四款:「若超出以上訂定之 容許誤差,乙方(即原告)須負責打磨,於外牆面為配合磁磚之底層粉刷、修補 等由甲方(即被告)負責」所明定。而工程合約書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保留款請款 部分約定,如被告發現原告有瑕疵之工作經被告通知改善而遲未改善時,被告得 暫停付款,職故原告否認工作瑕疵並不予改善,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保留



款,自屬無據;又縱認原告可得請求,然如前所述,原告拒絕就瑕疵工作為修復 ,被告已自行僱工代為處理,爰就僱工處理所發生之費用及原告逾期完工所應受 違約罰款,抵銷原告可得請求之工程保留款等語資為抗辯。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與被告簽訂桃園精忠六村國宅新建 之模板工程,約定採用「系統模板」工法施工,其中地上層之系統柱、牆清水模 每平方公尺單價三百九十五元,地上層之輕便型牆、樑、版清水模每平方公尺單 價四百二十五元,地下室之輕便型牆、樑、版清水模每平方公尺單價三百九十元 ,免拆板模每平方公尺單價二百八十元,結構體放樣每平方公尺單價四十五元, 室內隔間放樣每平方公尺單價二十元,全部工程參考總價為二億八千三百八十九 萬元(未稅),原告施工完成後經計算扣款及稅款後之工程保留款,被告尚有二 千四百二十九萬二千一百十七元未為給付,惟原告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通知 內牆批土已完成數個月,請求被告派員驗收並支付保留款百分之五;嗣於八十八 年十一月十日鷹架開始拆除後請求支付尾款,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再度 通知被告驗收並支付保留款,詎被告仍不願辦理,原告再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委 由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付款,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收受後,仍拒絕給 付上開工程保留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工程合約書、協議書、計價數量表、結算 統計明細、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備忘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兩造簽訂本件「系統模板」承攬合 約,原告現已施作完畢,惟被告經原告多次請款,尚有二千四百二十九萬二千一 百十七元之工程保留款未支付等情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 真實。
三、惟被告以本件模板工程係採用先進之「系統模板」工法施工,原告所施作之外牆 部份,超過兩造所約定之「容許誤差」之部分,顯屬瑕疵(內牆部份由原告修補 ,兩造均無爭執),原告經被告通知改善而遲未改善,被告自得依約暫停保留款 之支付,又原告拒絕補正瑕疵,被告乃自行雇工修復,被告就此所生之修復費用 及原告遲延之違約罰款,與原告請求之工程保留款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是本 件所應審究者,乃本件之「系統模板工程」,是否發生瑕疵?而此瑕疵應由何人 負責修復?
四、經查:依兩造所提出之「八十六年度集合住宅建築工程自動化技術研討會」資料 觀之,歸納而言,採用「系統模板」工法具有下列之成本效益(優點):1‧誤 差小,節省傳統工法內外牆粉刷工料、打石整修費用以及地坪裝修填補水泥沙材 費用;2‧系統模板材料固定,木料裁切損耗量少,垃圾量減少,降低清運成本 ,並降低對工地鄰近周邊之環境影響;3‧工期縮短、利息負擔降低;4‧混凝 土鑄面水密性高,強度確保;5‧技術勞力需求降低,工程進度、品質易於掌握 。然而,其與傳統模板工法之比較,亦有下述之成本增加(缺點):1‧系統模 板工料與傳統模板工料之價差;2‧塔吊費用支出;3‧鋼筋材料費增加(傳統 工法每二層搭接一次;系統工法每層搭接一次);4‧混凝土澆置出車次數費用 增加;5‧每層結構分三次澆置,外牆應作防水處理。因此,本件「桃園精忠六 村國宅新建工程」,究應採用何種模板工法施工,被告自應就其工程特性,考量 上述之成本分析,而為其專業判斷。換言之,本件模板工程既採用「系統模板」



工法施工,兩造就每平方公尺施工單價、採用何種模板(系統柱、清水模、輕便 型清水模、免拆模板)、面積、施工品質(容許誤差、精準度)、修補方式、何 人負責修補等,均明定於工程合約書,足見其等約定內容顯係兩造經由彼此之成 本精算、協商後,本於工程專業之判斷結果。從而,本件工程之「容許誤差值」 、「模板材料」、「修補方式」、「何人負責修補」等約定,均與「每平方公尺 之單價」即成本因素,習習相關。
五、本件之爭執重點「容許誤差值」規定於工程合約書附件系統模板第二條「施工規 範」第3項「工程品質與責任」部分:「‧‧‧外牆垂直、水平向三米內誤差在 五mm以內為準。」,換言之,外牆垂直、水平向三米內誤差在正負五mm以內 ,均在容許誤差範圍之內,超過正負五mm以外之部分,始生應由何造負責修復 補正之問題。被告雖抗辯系爭工程外牆部分超過容許誤差值五mm以外部分,總 計達五千零二十平方公尺,並提出「精忠六村外牆打石後粉刷費用統計表」一件 為證,惟兩造關於外牆部分超出容許誤差值之核算資料,除上開由被告自行製作 之文書以外,再無其他紀錄可資憑依,且兩造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所確認之「系 統模、輕便模計價數量表」上,亦無被告關於超出容許誤差值數量之保留記載, 又被告自承超過容許誤差值以外部分,均已由被告另行僱工修補,是系爭系統模 板工程外牆部分是否有五千零二十平方公尺之瑕疵,已非無疑。再者,兩造關於 超過容許誤差範圍之修復問題,上開施工規範既已明定:「若超過以上訂定之容 許誤差,乙方(即原告)負責打磨,餘外牆面為配合磁磚之底層粉刷、修補等由 甲方(即被告)負責,但乙方須配合彈設各層水平基準線及各開口轉折凸出物之 中心線,作為吊線修補之依據。若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則甲方得自僱 工代為處理且自工程款中之工資扣回」,是本件工程外牆部分,縱有五千零二十 平方公尺超過容許誤差,依前開約定之文義解釋,其為配合磁磚之底層粉刷、修 補等,仍應由被告負責修補,原告僅須配合彈設「各層」水平基準線及各開口轉 折凸出物之中心線工作。惟被告辯稱前述條款應解釋為:『餘外牆面』係指容許 誤差內(即三○○‧五公分與二九九‧五公分內)為以三○○公分吊線水平施工 時,就○‧五公分上下容許誤差範圍內為施作磁磚所需之底層粉刷及修補以達到 以三○○公分水平設計線施工由被告負擔。至於在容許誤差範圍外,無論超過三 ○○‧五公分或未達二九九‧五公分之部分皆屬不精準或敗模,均應由原告負責 整平至三○○公分水平設計線,俾便後續施工云云。然查:依據該條約定:「( 一)內牆垂直水平向於三米內誤差在五mm以內為準,乙方(即原告)並負責混 凝土牆面以水泥、海菜粉及樹脂批平,及貼飾柱、樑陽角收邊PVC條。」,與 契約附件廠商承攬明細表註一記載:「以上單價含內牆牆面批水泥及貼飾柱、樑 陽角收邊PVC條。」相符,至於外牆部分,則無相同之約定。是就系爭工程內 、外牆超過容許誤差之修復約定整體觀察可得以下結論:內牆部分如有突起超過 容許誤差(即大於正五mm),原告應負責打磨(打除及磨平)至容許誤差範圍 內,如凹陷超過容許誤差(即大於負五mm),原告應負責以水泥、海菜粉及樹 脂批平;外牆部分突起超過容許誤差,原告應負責打除磨平,倘為凹陷超過容許 誤差,因外牆部分被告猶須施作磁磚貼覆工作,故約定由被告於貼覆磁磚時因應 需要補土、批平。另就本件工程單價而言,本件外牆系統清水模、輕便型清水模



每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為三百九十五元及四百二十五元,而原告施作三井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登峰天廈」之系統模板工程,地上層每平方公尺之單價為五百二十八 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一件附卷可憑。其兩者單價差距達一百餘元,而該工程 合約之施工說明亦特別明定「本工程之水平及垂直精度要求為+-五mm(平整 順變)。且目視必須平順,不得有彎曲、突出、凹陷等現象,所有突變不平處均 需整修至平順」;「板模拆除後,超過許可差部分之混凝土除經甲方人員同意不 必鑿除外,均需立即修補」;「拆模後,模板之接縫若有不平順,須立即整修或 施模平順」等語,是就二處工程單價及修補要求之比較結果,原告本件工程所應 負責之修補範圍,輕於「登峰天廈」模板工程之約定,應為合理之解釋(被告所 稱本件工程單價較低,係因原告可將使用於登峰天廈之模板重複使用於本件之故 云云,與上開施工規範第2項全新模板之約定不符)。從而,被告所辯上開條款 應解釋為外牆部分無論突出或凹陷超過容許誤差,均應由原告負責補正云云,洵 不可採。此外,本院依職權訊問證人即原告工地主任梁偉英證稱:本件工程施作 過程中,雙方工務所主任曾經協調修補問題,但其出具合約書表示原告依約僅負 責打磨工作後,雙方即各自處理,未再有爭執等語。且觀之被告所提出泥作合約 書四件所示,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二十七日、七月二十七日,分 別與義大實業有限公司、周詮工程有限公司東橡有限公司國徨工程有限公司 簽約施作外牆泥作工程,所應修補之面積、單價均已記載明確,總計金額達七百 零七萬二千零二十元,倘修補部分確應由原告負責,何以自八十八年三月起至八 十九年三月三日兩造確認計價數量為止,被告均無書面要求原告修復,甚或兩造 曾經交涉之紀錄?而僅由層級較低之「工地主任」爭執?另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 十日收受原告所發存證信函後,卻僅泛言「未符合退款要件」回覆?是被告於訂 約前,本其成本分析、專業評估採用「系統模板工法」施工,並對於前開約定條 文字斟句酌,其後發生「爭議」,竟未經兩造以書面協商獲致結論,即自行僱工 修補,實難想像。綜合前述,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外牆部分超過容許誤差範圍 之部分係屬瑕疵,而應由原告負責修補之義務,應屬無據,而原告顯無「經被告 通知改善瑕疵而遲未改善之事實」,被告一再未附具體理由拒絕工程驗收,自屬 以不正當之行為阻止該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條件 已成就,從而原告本於雙方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洵屬正當 。又被告主張:原告拒絕就瑕疵工作為修復,被告已自行僱工代為處理,爰就僱 工處理所發生之費用及原告逾期完工所應受違約罰款,抵銷原告可得請求之工程 保留款云云,然查,本件縱有被告所稱之「瑕疵」,惟依前開約款之解釋,應由 被告於貼覆磁磚時一併修補,原告尚無修補之責,均已如前述,而被告陳稱原告 有逾時完工情事,亦與本件原告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即一再請求被告驗收之情不 符,且被告就此部分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就自己所應負擔之修復費用及「 原告逾期完工所應受違約罰款」與原告請求之保留款主張抵銷,要無可採。從而 ,原告本於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二千四百二十九萬二千一百十七 元,及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即收受原告請求支付保留款存證信函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



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七、本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對本件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 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 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邁 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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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周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壢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