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972號
TYDV,106,司促,24972,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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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周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陸仟零柒拾
  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柒
  拾肆元,及其中捌萬肆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參仟貳佰柒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捌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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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