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825號
TYDV,106,司促,24825,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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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25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非訟代理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郭朝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伍佰玖拾
  肆元,及其中玖萬參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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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