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825號
TYDV,106,司促,24825,2017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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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25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非訟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朝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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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