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25號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非訟代理人 陳信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朝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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