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債 權 人 涵碧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倪立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俊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請求之利息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提出董俊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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