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815號
TYDV,106,司促,24815,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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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
債 權 人 涵碧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倪立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俊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請求之利息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提出董俊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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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