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00號債 權 人 蘇慧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美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如未具狀表明,將駁 回關於利息部分之聲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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