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700號
TYDV,106,司促,24700,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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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00號
債 權 人 蘇慧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美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如未具狀表明,將駁
  回關於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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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