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97號
債 權 人 古信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 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再者,因支付命令之聲請 ,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資料為形式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 、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 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 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迄今未支 付薪資餘款,債務人等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27,000元, 惟債權人就其何以得向債務人主張並未依法提出釋明之文件 資料(即得據以支持其向債務人請求之債權債務文件,如薪 資單、欠條,票據等),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 有不合,毋庸命其補正即應駁回。故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 其他訴訟程序,或備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後再為聲請,方屬 合法,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