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335號
TYDV,106,司促,24335,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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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5號
債 權 人 唐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鐘
債 務 人 陳皓翔即嗶啵藝術文創工作室
債 務 人 長弘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逢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皓翔即嗶啵藝術文創工作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下同)貳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長弘照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
  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三、前二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
   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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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弘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