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3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承艷
債 務 人 李基益律師(即白承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基益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白承艷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峰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
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
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
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故
債權人對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自屬無據而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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