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15號
TYDV,106,再,15,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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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5號
再審 原 告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慶全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廷鍊周廷章周劉蘭英周美嬌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提出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 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 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 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向本院遞狀提起再審 之訴,惟其訴之聲明第1 項僅記載「原判決廢棄,再審被告 之訴」,未表明「應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程式要件顯 有欠缺,爰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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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