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聶勝雄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濬誠律師
被 告 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承章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開庭前10日具狀表示下列問題之意見,並提供相關 證據,並將繕本逕自送達原告:
(一)原告本身即可決定是否讓人參觀被告之倉庫之證據。 (二)原告涉及刑事背信之案件進度。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 結後,仍有上開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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