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劍明
許育郎
張祉道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彩虹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福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
24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見本院105 年
度壢簡字第571 號卷第106 、107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
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