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品甄即陳慧莉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呂淑嫻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鍾嘉凌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代 理 人 曹𦓻峸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林雪娥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為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共計新臺 幣77,247元,而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 ,債務人表示雖已將安聯人壽保單解約,惟願提繳等值現金 供分配,經債權人會議到場債權人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 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另名下機車 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均無清算價值,並經本處於10 6 年8 月17日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均無異議。綜上, 前揭保單解約金77,247元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 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 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 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 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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