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56號
TYDV,105,司執消債清,56,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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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品甄即陳慧莉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嫻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鍾嘉凌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為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共計新臺 幣77,247元,而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 ,債務人表示雖已將安聯人壽保單解約,惟願提繳等值現金 供分配,經債權人會議到場債權人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 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另名下機車 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均無清算價值,並經本處於10 6 年8 月17日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均無異議。綜上, 前揭保單解約金77,247元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 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 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 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 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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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