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5年度,24號
TYDV,105,原訴,24,2017122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孟嘉
被 上訴人 胡倉華住桃園市○○區○○里0 鄰○○00○0 號
      胡石信
      胡美嬪
      胡信照
      胡淳馨
      胡信良
      胡信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原訴字第24號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 386,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