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30號
TYDV,104,重訴,530,2017122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原   告 莊訓基
      莊育喜
      莊育明
      莊明錦
      莊育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曾瑞元
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律師
被   告 莊國清
      莊國龍
      莊德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損害債權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等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 偵續字第57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續行偵查中,因認有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裁定,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偵續字第57號案件偵查 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系爭案件業經檢察官於 106年6月14日為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於106 年9 月30日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7457、 745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而偵查程序終結,此有該處分 書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