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5號
上 訴 人 劉保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宏、京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385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8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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