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85號
TYDV,104,訴,1385,2017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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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5號
上 訴 人 劉保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宏京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385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8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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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