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高塗金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江宏平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代 理 人 林進軍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劉淑貞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4 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調查債務人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有保單價值123,065 元、汽車報廢獎勵金3,727 元、南投縣 草屯鎮七筆土地經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所得2,596,000 元, 綜上,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並由本院分 配完畢,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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