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03號
TYDV,102,訴,1503,20171213,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
原   告 李國典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李國瑞
被   告 王忠平
訴訟代理人 王欽明
被   告 夏瑞韓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被   告 賴賢德(賴郭素卿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賴逸鵬
被   告 游清煥
訴訟代理人 游宏照
被   告 孫瑞鵲
訴訟代理人 林墻
被   告 許銘德
      張志珮
      劉國華
      楊吳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異凡
被   告 孫懷璠
訴訟代理人 孫達維
      孫達德
被   告 林周瑞貞
訴訟代理人 李麗皇
      許淑美
被   告 陳仁光
訴訟代理人 陳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彭怡蓁因初派法院辦
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蔣彥威已得獨任審判,且本
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
審判之裁定,裁定由法官蔣彥威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