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原 告 李國典兼 訴 訟代 理 人 李國瑞被 告 王忠平訴訟代理人 王欽明被 告 夏瑞韓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被 告 賴賢德(賴郭素卿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賴逸鵬被 告 游清煥訴訟代理人 游宏照被 告 孫瑞鵲訴訟代理人 林墻被 告 許銘德 張志珮 劉國華 楊吳癸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異凡被 告 孫懷璠訴訟代理人 孫達維 孫達德被 告 林周瑞貞訴訟代理人 李麗皇 許淑美被 告 陳仁光訴訟代理人 陳明坤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彭怡蓁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蔣彥威已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裁定由法官蔣彥威獨任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