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彭雪雲(即湯逢添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相 對 人 劉俊男
劉昆鑫
許蔡冬梅
許政楷
許依婷
許政棠
許明墩
許秀月
許宗萬
黃劉查妹
黃忠雄
黃忠明
黃忠正
劉張秀妹
劉世芳
劉世民
劉淑鈺
劉瑞梅
劉楊盡英
劉世寬
劉世棋
上列 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奕章
江安朋
相 對 人 張博捷
張博盛
張博婷
上列 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鴻
劉彩虹
上列聲請人就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相對人承受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明由劉昆鑫為視同上訴人劉奕晃承受訴訟部分,應予駁回。
聲請人聲明由許政楷、許依婷、許政棠、許明墩、許秀月、許宗
萬為視同上訴人許阿波承受訴訟部分,應予駁回。聲請人聲明由黃忠雄、黃忠明、黃忠正為視同上訴人黃銀華承受訴訟部分,應予駁回。
聲請人聲明由劉張秀妹、劉世民、劉淑鈺、劉瑞梅為視同上訴人劉奕發承受訴訟,應予駁回。
聲請人聲明由劉世寬、劉世棋、張博捷、張博盛、張博婷為視同上訴人劉學斌承受訴訟部分,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 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劉奕晃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而視同 上訴人許阿波、黃銀華、劉奕發、劉學斌則於本院訴訟繫屬 中死亡。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具狀聲請被繼承人劉奕晃之繼 承人劉俊男、劉昆鑫承受訴訟,惟劉俊男業於102 年6 月20 日就被繼承人劉奕晃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全部辦理繼承登記 ,經本院調閱土地登記謄本核閱無誤(見本院卷五第24頁) ,是被上訴人聲明劉昆鑫承受訴訟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㈡聲請人於106 年6 月7 日具狀聲請被繼承人許阿波之繼承人 許蔡冬梅、許政楷、許依婷、許政棠、許明墩、許秀月、許 宗萬承受訴訟,惟繼承人許蔡冬梅業已於104 年6 月17日就 被繼承人許阿波之應有部分全部辦妥分割繼承登記為其所有 ,並經本院調閱土地登記謄本核閱無誤(見本院卷五第49頁 ),是聲請人上開聲明其餘繼承人承受部分,自無理由,應 予駁回。
㈢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 日具狀聲請被繼承人黃銀華之繼承人 黃劉查妹、黃忠雄、黃忠明、黃忠正承受訴訟,惟繼承人黃 劉查妹業已於105 年12月29日就被繼承人黃銀華之應有部分 全部辦妥繼承分割登記為其所有,並經本院調閱土地登記謄 本核閱無誤(見本院卷五第54頁),是聲請人上開聲明其餘 繼承人承受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 日具狀聲請被繼承人劉奕發之繼承人 劉世芳、劉張秀妹、劉世民、劉淑鈺、劉瑞梅承受訴訟,惟 繼承人劉世芳業已於102 年12月18日就被繼承人劉奕發之應 有部分全部辦妥分割繼承登記為其所有,並經本院調閱土地 登記謄本核閱無誤(見本院卷五第25頁),是聲請人上開聲 明其餘繼承人承受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 日具狀聲請被繼承人劉學斌之繼承人
劉楊盡英、劉世寬、劉世棋、張博捷、張博盛、張博婷承受 訴訟,惟繼承人劉楊盡英業已於106 年3 月27日就被繼承人 劉學斌之應有部分全部辦妥分割繼承登記為其所有,並經本 院調閱土地登記謄本核閱無誤(見本院卷五第62頁),是聲 請人上開聲明其餘繼承人承受之部分,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繼承人 │
├───────────────┼─────────────┤
│劉奕晃(101年3月26日死亡) │劉俊男、劉昆鑫 │
├───────────────┼─────────────┤
│許阿波(101 年8 月20日死亡) │許蔡冬梅、許政楷、許依婷、│
│ │許政棠、許明墩、許秀月、許│
│ │宗萬 │
├───────────────┼─────────────┤
│黃銀華(105 年7 月28日死亡) │黃劉查妹、黃忠雄、黃忠明、│
│ │黃忠正 │
├───────────────┼─────────────┤
│劉奕發(102 年3 月16日) │劉世芳、劉張秀妹、劉世民、│
│ │劉淑鈺、劉瑞梅 │
├───────────────┼─────────────┤
│劉學斌(105 年11月10日死亡) │劉楊盡英、劉世寬、劉世棋、│
│ │張博捷、張博盛、張博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