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031號
TYDM,106,附民,1031,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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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
原  告 李長福
被  告 蕭進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515 號(原案號:105 年度壢
簡字第1010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一。
二、被告答辯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515號(原案號:105 年度壢簡字第10 10號)侮辱案件,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據前述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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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