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06年度,1號
TYDM,106,重附民緝,1,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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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李羽榛
      李紹淇
原   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清翠
被   告 連國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6 年度原訴緝字第5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羽榛李紹淇曾清翠對被告連國輝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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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