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858號
TYDM,106,訴,858,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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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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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