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48號
TYDM,106,訴,348,2017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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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兆青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被   告 陳俊麟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理由欄貳、四、中關於「而被告郭風雲邱雅琳既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而被告徐兆青陳俊麟既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一各編號證據資料欄內所載「桃檢105 他字23561 號」均應更正為「桃檢105 他字7539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對 照判決主文、理由及附表之前後文義,即可發現係非刻意之 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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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